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实验室负责人、指导教师和实验操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营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有效避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一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实验系列人员和各教研所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实验室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动态台账;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督促实验室制定相关安全防控措施,做好项目实施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督促实验室做好隐患排查及整改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教育与警示等,以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接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业务指导,对学院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各实验室须指定一名在职教工为实验室负责人,按学校规定,定期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一份上墙,学院和实验室负责人各执一份。实验室退出、变更或调整时,原实验室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到学院办理退出手续,新的实验室负责人需第一时间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必须完成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能使用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与每一位使用实验室的教职员工签订实验室级安全责任书。学院各实验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和监管其负责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实验室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参与一次学院安全综合检查。实验室负责人需落实好学生安全员制度,每间实验用房指定专人作为学生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同时设立党员先锋岗,发挥模范示范作用。实验室内所有空间事项实施网格化管理,逐事项或空间落实负责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档案、整改报告、化学品、特种设备、水电、废弃物、卫生等,逐天落实安全值班人员。实验室负责人需重点督促实验人员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院设立专职安全员岗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执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通报,并报告安全工作小组。
(三)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做到档案管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指导教师是其指导的实验操作人员(含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合同制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操作人员(含教职工、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合同制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具有遵守国家、学校、学院和所在实验室的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所述“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所涉及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水、电、暖气、通道等通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化学试剂的购买、使用和存储,生物实验安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使用和存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处理,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等关系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每月20日前实验室负责人须组织本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安全自查自改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及特种设备(气瓶、压力装置、高温设备等)台账的建立,安全工作小组月度安全检查将查阅各实验室自查自改记录及相关设备台账等安全档案。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每月检查制度,原则上每自然月30日左右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月度安全检查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在场,若无法在场必须向学院请假并指定专人在场,严禁出现安全检查过程中实验室无人对接现象。
第十条 学院实验中心实验系列老师作为安全巡查小组成员,分片区例行巡查制度,每自然月15日左右对负责楼层上月底整改情况复核一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现场整改。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专职安全员日常巡查制度,原则上每个工作日抽查部分学院实验室,对学院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送。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将每次检查结果通过学院公告栏、学院邮件群发、学院微信群等方式,在全院师生范围内进行实名公布,并发放“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单”至相关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学院各实验室需根据学科或专业特点,建立健全与本实验室相符合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仪器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自然间实验室安全资料归档制度,实验室信息、安全责任书、检查资料、整改通知、整改报告等均按自然间实验室归档。
第十四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遵守国家、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关注以下七个方面:
(一)保持实验室内合理布局、清洁整齐,实验室安全信息和警示标识清晰,门口的安全信息牌标识清晰,信息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记录本及时更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实验垃圾分类存放,应标识清晰,及时报给负责回收的老师,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购、存放、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及特种设备(气瓶、压力装置、高温设备等),并建立使用或进出库台账。
(三)不允许购买和存放剧毒化学品,按照规定使用剧毒化学品,交由学院指定人员按规定存放、领用、归还和登记,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通过学校平台购买,对管制类化学品及氢氟酸实行“双人双锁”专门存储,存放符合规范,并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台账。不过量存放化学品,定期清理过期及不再使用的化学品。
(四)淘汰落后、老化、使用年限超期的仪器设备,及时排查用电隐患。禁止违规使用插线板,禁止使用易燃物覆盖、遮挡、支撑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禁止将电动车放进实验室,禁止将电动车电池带入楼栋。实验室内严禁饮食,整体实验楼栋内严禁吸烟。
(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防火、防爆、防盗及个人防护等器材并安排专人定期维护。实验操作人员需穿着实验服、佩戴防护用品和学院实验室准入证件等必需品,负责值守实验过程。
(六)在节假日和涉及开展过夜实验的实验室,需严格遵守学院关于通宵过夜实验管理规定,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在开展实验期间,不能离开广州市,如必须离开可委托一位教职工替代管理,并保证手机电话畅通。
(七)拟调离或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需要处理其作为实验室负责人所管理的实验室内的物品,经学院安全工作小组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如在调离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尚有未毕业的研究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至少需要确定一名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作为协管教师。协管教师,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相关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准入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学院实验室前必须获得校级、院级、拟进入的实验室三级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开展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授权准入相应实验室。在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申请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生进入实验室前,需完成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培训,学习《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参加在线实验安全教育考试,并取得90分以上的成绩。校级培训由学校组织展开,新生必须参加。
(二)院级培训由学院组织,包括实验室安全培训(化学品管理、气瓶安全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废弃物回收)、安全考试以及专项培训(应急疏散、灭火演习等),新生必须参加院级培训。
(三)实验室级安全培训,在实验室完成。根据不同情况,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导教师或研究生导师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实验室安全告知、实验室涉及的安全风险、仪器设备(含学院公共平台相关仪器设备)操作培训、化学品安全管理、气体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等。培训过程,需要进行详细记录,参与培训人员,均要在培训记录上签名。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
(四)本科生、外来人员等进入实验室前,以及本院研究生等外出从事合作研究或联合培养等,除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以外,也需完成上述实验室培训(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七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定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消防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取得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一)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和实验室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和实验室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实验室安全隐患。
(三)获得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在校期间受到3次实验室安全通报。
第十九条 取消其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须重新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第十五条)、重新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不定期邀请专家和专业人员在学院内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讲座,安排实验室操作人员进行学校和学院安全知识竞赛,组织消防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学院每月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研讨会,主要召集安全工作小组成员及上月度安全检查问题较为严重的实验室负责人,对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及下月计划进行研讨。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监督其实验室人员参加课题组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每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作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审定实验方案和风险性评估,为其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应急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述“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是指实验室负责人、指导教师和实验室操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但尚未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认定为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
(一)违反国家、学校、学院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导致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现象及行为的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人员,在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要求相关违规学生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其所在的班级班会上进行检讨。
1.存在且不限于以下加热、带压且无人值守及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实验:
(1)所加热的对象含有超过 100mL或100g易燃物(固体或液体,下同);
(2)在加热的设备周围一米范围内存放单包装或总计超过100mL或100g易燃物;
(3)使用氢气、硫化氢、一氧化碳、乙炔或氨气等危险性气体的实验。
2.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3.在加热情况下用磨口塞密封进行实验。
4.药品、试剂没有分类存放。
5.积尘、积垢、有蛛网及相对脏乱差的实验室。
6.骑行电动车/自行车进入大楼。
7.在学院大楼区域对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或无人值守的实验室存在给手机或其他用电器电池充电的情况。
8.穿拖鞋、凉鞋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9.在学院所属实验大楼内进行煮食或者抽烟。
10.在实验室内存放可折叠床。
11.没有及时关好通风柜柜门,或者开展气味比较大的实验未提前在群里提前告知引发师生恐慌的。
12.使用排插连接单个功率大于500W的设备、单个排插上连接的所有设备总功率大于500W以及在排插上连接加热设备等情况。
13.使用过期气瓶。
14.使用非金属管作为主管路与高压设备或钢瓶连接等。
15.存在吹风筒用完未拔除的情况。
16.在实验室储存超量易燃易爆试剂,存放总量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或在实验室开展中试试验。
17.随意将物品丢弃在公共区域,不主动告知等到被查监控发现相应人员。
18.将实验楼大门常开不主动关闭的。
(二)不履行《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职责的。
(三)实验室年度内三次接到学校安全整改通知,或年度内同一问题三次接到学院安全整改通知,或接到安全整改通知未按时回复并未按时落实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短期内又反复的。
(四)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在实验室发现剧毒化学品的。
(五)违规购买、租用、使用压力容器、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六)所管辖的实验室安全实施或个人安全防护装备不完备的,或未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的。
(七)学院安全工作小组实验室月度安全检查过程中,实验室年度内三次出现无专人对接现象。
(八)学校层面组织的安全检查,单个实验室,年度内被要求进行整改的条目,总数达到十五条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未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出现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的相关实验室及人员,将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处罚措施,具体情况包括:
(一)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或者警告等行政处分(进一步核实表述)。
(二)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关停整改或收回、上浮用房收费标准等处理。实验室关停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全体实验室人员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学习,整改完成后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四)同一年内,同一实验室出现三次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将暂时关停实验室,全体实验室人员重新参加实验室安全学习,全面整改后通过学院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实验室方可使用。同时,实验室负责人要列席参加学院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月底实验室检查工作。
(五)如所涉及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情节恶劣,将参照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述“实验室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爆炸事故、燃烧事故、严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管制类化学品被盗、丢失、失控、生物安全事故、辐射安全事故、机械电气安全事故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将以《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为依据,按照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执行,追究的方式主要为问责、经济处罚、职业处罚四类。
(一)问责,包括书面检查、警告、约谈、全院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二)教职工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停发绩效津贴,事故损失的赔偿等方式;学生经济处罚,包括复议或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三)教职工职业处罚,包括限招、停招研究生,限报、停报科研项目,暂停、停止职称晋升,暂停实验室使用权,实验室关停整改或收回等方式;对于学生,包括暂停实验,取消实验室准入,重新培训等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学院将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为指导教师的,限招研究生、停招研究生或无限期停招研究生,限报或停报科研项目,暂停职称晋升、暂停职称晋升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或无限期停止职称晋升,扣发或停发绩效津贴,关停整改、暂停实验室使用权或收回实验室使用权等。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建议并上报学校。
直接责任人为其它人员的,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禁止进入实验室或取消学院楼准入资格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给予限招研究生、停招研究生或无限期停招研究生,限报或停报科研项目,暂停职称晋升、暂停职称晋升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或无限期停止职称晋升,关停整改、暂停实验室使用权或收回实验室使用权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指导老师和实验室操作人员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或完全遵守相关规定的,免于处理。
第六章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实验室和个人,对严格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在院级月度安全检查及校级安全检查过程中,从未被通报整改的实验室,学院将给予表彰及奖励。
(一)每年度学院表彰实验室安全管理优秀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个人为教职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职称晋升、岗位晋级、项目申请和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个人为学生的,给予奖学金评定适当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学金的授予、优先入党、优先评优评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细则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现有相关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